宣判这件事,你会怎么看?|法官札记104
宋万忠
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
阅读提示:宣判是审判工作重要一环,如何提高宣判效率,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度,避免突发事件,是实务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。
在民事诉讼法中,关于如何宣判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一百四十八条: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,一律公开宣告判决。当庭宣判的,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;定期宣判的,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。宣告判决时,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、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。宣告离婚判决,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。
从法律规定来看,判决都应该公开宣判;针对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的不同情形,法律规定了发判决时间;以及宣判时需要告知当事人的事项。
回到现实中的审判工作,或许我们需要考虑的一点就是:如何让当事人更好地接受判决,最好不要在法庭现场出现难以控制的情形。
一、集中宣判
不少法官同仁应该都有这样的感受,有时在上午或者下午只是安排了一个案件的宣判,也希望宣判后可以继续写其他案件的判决。但是往往会有对判决不满的一方当事人让你进行解释,反复追问为什么要这么判,同时还会一再不停地重复自己的理由。即使是经过一番解释后把当事人说通了,由于过多的时间精力花费在解释说明之中,已经没有精力和心情去写其他的判决。
于是,你半天的时间只做了一件事:宣判,而且只是宣判一个案件的判决或裁定。
这样一来,效果不理想,效率也不高,怎么办?
从当事人的心理角度而言,每个人都希望获得一个自己满意的结果;即便是没有获得满意的结果,也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。当然,究竟怎么样才算是当事人心目中所希望的合理,又和具体案情以及当事人个人情况等因素相关联。如果看到法官没有给出满意的结果,往往会有当事人希望继续与法官沟通。我们不能否认,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当事人认识上存在着误解,认为继续沟通能让法官改变现有的裁判结论。
如果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,往往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。如果是法官希望能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,就比其他状态下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耐心。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分析,与其花费时间去解释判决,确实不如将判决理由充分公开,将法官如何考虑,如何认定各方所提交的证据,详细写入裁判中的“本院认为”部分。等当事人情绪有所稳定的时候,再认真研读判决的论理部分,反而能更加容易接受对其不利的结果。
有一点可以确定,法官无法拒绝向当事人解释。如果我们过于简单轻率处理,一句“回家看判决”的说辞往往导致一些当事人更加抵触。
那么,我们再来看一看集中宣判,比如在某个上午或者下午安排几个案件进行宣判。这个时候,由于有不同案件的当事人等候宣判,若是一方需要法官解释时,法官可以做些简洁扼要的说明,并告知同时尚有其他当事人在等候,让这方的当事人回家看看判决中的说理部分,或让当事人等候其他案件宣判后再行解释。
此种情况下,一般来说当事人不会继续与法官纠结于案件,一些当事人在等待过程中会耐心去阅读判决内容,或者会认可法官的论理,或者会因为没有耐心等候而离开法庭。
此外,集中宣判的话,其他等候的当事人作为法官和不满当事人之间的第三方,也会对已宣判的当事人产生“影响” ——因为这些等候的当事人希望能尽快知道结果,会去劝说之前的当事人“ 回去自己看判决,我们还等着宣判呢。 ” 或者说 “ 再说那么多也没有用,真不满意,回去写上诉状去。”等等。
根据个人审判经验,半天时间可以宣判十个左右的判决。将十个判决分不同的时间宣判,该种分散的时间相加肯定会大大超出半天的时间。由此可见,从效率的角度讲,集中宣判也是高效的宣判。
二、慎重选定宣判地点
出于法治宣传的考虑,法院有时会进行巡回审判,有时也会在巡回审判时进行公开宣判。在法庭之外进行公开宣判,会因为有当地群众的监督,部分当事人会碍于面子,拿到判决后会直接回家,不与法官进行较多纠缠。但也并不能排除某些当事人带领不明群众质疑、乃至冲击法官的情况。此种情况下,法官应慎重考虑宣判地点。必要时,应提前联系法警,做好应急预案。
尴尬案例一则:
王老太太将李某打伤,李某将王老太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。庭审过程中,王老太太辩称,自己有精神病(实际上并没有),而且是在发病期间将李某打伤。因为自己有病,即使将人打伤也不应承担责任。庭审时王老太太突然跪在法庭,向天空上进行跪拜,口中念念有词 ,“毛主席,您老人家怎么来了?您可要保佑我呀......”
该案的判决结果,自然是王老太太需要对李某予以赔偿。该种结果显然不是王老太太心目中的合理结果,于是我选择了在村委会宣判,希望宣判后可以及时离开村委会,避免产生哄闹法庭的情形。
宣判时,王老太太就侧坐在村委会办公室门口,拒绝进办公室。宣判后,我即刻离开村委会,而王老太太进行了追随;我进入汽车后,王老太太腿脚麻利地挡在车前,随后趴在汽车挡风板上(此处省略很多字)。事后经与王老太太家人联系,很长时间后,才由其家人将王老太太从汽车上抬下。
三、注意宣判的案件类型
就案件而言,有的关联案件彼此当事人是相同的——或者是同一原告起诉的不同案件,或者是原被告之间彼此互相起诉;有的则是案件类型或说法律关系相同,经常是原被告一方是同一主体,如产品质量责任、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物业供暖等等。上述的两类案件,若方法得当,也可以达到高效宣判的目的。
1 . 相同当事人的不同案件,应注意宣判顺序
在遇到或者原告以不同的案由分别起诉同一被告,或者双方互为原被告的情况时,应事先预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态度,并根据案件结果、当事人的性格等因素确定宣判顺序。不同的宣判顺序则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。
以双方为张某、李某的案件为例:
A案中,张某起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,张某胜诉,李某应赔偿张某1000元;B案中,李某起诉张某排除妨害、财产损害赔偿一案,该案中,李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,而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,而张某不服排除妨害的部分。张某是长期的上访户,经常会发生闹庭的情形。此外,张某年纪较大,且身体不佳,不适用被拘留的客观条件。
如果先宣判 B案,张某会对支持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不满,则容易产生抵触情绪,有可能会发生哄闹法庭的情形。该种情况下,无法继续宣判。如果先宣判 A案,张某对结果较为满意。此时可以顺利进行 B案的宣判,即使对B案结果有所不满,因为在A案中,张某已得到较满意的答案,也不会持续对法官进行纠缠或骚扰。所以先宣判 A案,后宣判B案将是一个较为可取的宣判顺序。
2 . 相同案件类型,应集中宣判
在遇到产品质量责任、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以及物业供暖等传统串案时,或者原告相同,或者是被告相同,针对此类案件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 ,“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,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,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、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,为共同诉讼 。” 此类案件可以合并审理,同理,也可以同时宣判。
由于诉讼标的或为共同,或为同一种类,在宣判的时候,只是需要挑选一起案件详细宣判,就判决中的“本院认为”部分予以适当解释说明,即可以达到让全部当事人了解审判思路和判决理由的目的。对于其他案件,仅需要宣判案件结果(判决主文)即可,如此以来,无疑可以节省不少时间。
以五原告起诉被告李某、张某、某种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五案为例:
五原告自李某处购买某种子公司所生产的番茄种子,栽种过程中,发现种子存在质量问题。经审理查明,李某系自张某处进货,张某系某种子公司的工作人员。该五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同,被告相同,而仅仅是原告不同,以及各自的诉讼请求不同。该五件案件均存在三个争议焦点: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;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;应赔偿的金额。
象这样的案件,只是宣判其中的一案,即可让当事人明白法院对上述三个争议焦点的意见,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判结论了。
补记:
1
问: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,可否由法官助理进行宣判?
答:改革问题兹事体大。个人觉得,在法官和助理作出合理分工定责的基础上,这算是一个可以进行尝试的探索。案子的裁判结论是由法官作出,当事人心存不满主要是针对法官。在此情况下,法官助理出面可能有助于舒缓当事人的情绪。当然,如果法官助理是刚刚入职没有工作经验的新人,还是慎重为妥。
2
问:宣判的时候,是不是应该有法警在场比较好?
答:当然好!重点是没有那么多的法警随时跟着你!
3
问:可是手上未结的案子都有百多件,没有足够时间调整宣判计划,你的文章还有什么参考价值?
答:案件越是多,越是需要追求高效的宣判。
核校:焦文 璐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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